江蘇:出臺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意見 構建審計整改長效機制
【發(fā)布時間:2010年11月09日】
【來源:江蘇省審計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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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向全省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認真貫徹執(zhí)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加大審計查出問題的糾正改進力度,推進審計整改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
    《意見》指出,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確保審計揭示的問題糾正到位,是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審計法》、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xiàn),對于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效益、推動反腐倡廉建設、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著重提出了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工作的四個長效機制。一是審計整改報告機制。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分為向審計機關報告、向政府報告、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向社會公告等四個層次。二是審計整改協(xié)作機制。除規(guī)定財政、稅務、發(fā)展改革、監(jiān)察等部門要依法協(xié)助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外,各級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領導牽頭,審計、監(jiān)察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審計整改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推動做好整改工作。三是審計整改督查機制。審計機關除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外,還可對重大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領導批示的重要事項,以及屢審屢犯、整改不到位、不按時報送整改情況的被審計部門(單位)等,提請同級政府進行督查。對審計查出的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問題,各級政府應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整改工作,由政府辦公廳(室)向有關單位發(fā)出整改通知,并加強督促檢查。四是審計整改責任追究機制。堅決落實領導干部問責制度。部門、單位“一把手”是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級主管部門要對下屬單位的審計整改工作負責。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審計整改工作情況,納入政府對各部門年度考核內容。對拒絕、拖延整改或弄虛作假的被審計部門(單位),經審計機關提出,其上級主管機關或監(jiān)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程學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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