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合法、公正、公開行使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切實規(guī)范審計執(zhí)法行為,提升審計項目質量,日前,甘肅省審計廳制定出臺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此規(guī)則的制定出臺,將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牢牢地關在制度的“籠子里”,防止適用的隨意性。
規(guī)則要求,在審計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審計處罰時,在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程度、后果和被審計對象的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或不予處罰的權限;適用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職權法定、過罰相當、公平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程序正當和綜合裁量六條原則。
規(guī)則明確,審計機關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的法律法規(guī)所設定的罰款處罰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圍內視違法行政的性質、金額及社會危害等因素,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五個檔次采取不同的處罰措施和數額幅度。實施審計處罰時,應當首先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作出審計處理,責令被審計對象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同時,細化了適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實施審計處罰時的具體種類和幅度標準。
規(guī)則規(guī)定,要嚴格實行審計處罰自由裁量合法性審核制度。審計組所在部門提出的審計處罰意見,應當經法制工作機構或專職審理人員審理后方能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簽發(fā)。審計組所在部門建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從重處罰的,要說明理由。如未說明理由,法制工作機構應作退卷處理或者要求審計組所在部門作補充說明。法制工作機構認為審計組所在部門在其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中對所建議的處罰檔次缺少必要證據證明,應當要求審計組所在部門補充調查有關證據或變更處罰意見。擬作出法律法規(guī)最高限審計處罰的,由分管廳領導提議,召開審計業(yè)務會議集體討論審定;對被審計對象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符合審計署規(guī)定的聽證條件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聽證程序。
規(guī)則明確,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定期對本部門作出的審計處罰事項進行復查,發(fā)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及自由裁量權標準主動糾正。省審計廳應當結合年度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和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基層審計機關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責成基層審計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重新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由省廳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并對檢查、考核發(fā)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行為予以通報;嚴格實行審計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審計處罰法定程序、超越審計法定權限、擅自改變審計處罰種類幅度、定性及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和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充分、不適當,不足以支持審計處罰結論的,將嚴肅追究有關處室和人員的相應責任。(李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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