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義烏五制度創(chuàng)新完善經濟責任審計
【發(fā)布時間:2010年10月11日】
【來源:浙江省義烏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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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義烏市委、市政府陸續(xù)出臺《義烏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告知辦法》、《義烏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年度報告制度》、《義烏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義烏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及責任追究辦法》和《義烏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辦法》五項制度,對領導干部權力運行進行全程監(jiān)控,嚴格筑牢廉政防線。
      一是任前告知,明確責任。市委管理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以及企事業(y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前,由市委組織部門書面告知其應履行的經濟責任,審計部門適時提供相應的咨詢和輔導。通過告知增強領導責任意識,變事后監(jiān)督為事前警示,發(fā)揮審計 “免疫系統(tǒng)”功能。
    二是年度報告,跟進監(jiān)督。針對以往離任審計的滯后現象,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任中監(jiān)督,及時跟進,結合領導干部年度述職、述廉,每年報告一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既有利于領導干部檢查自身工作績效,又可作為評價考察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
    三是依法審計,規(guī)范行為。通過修訂完善《義烏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辦法》,從審計立項、審計范圍和內容、審計實施、經濟責任界定、審計報告等幾個方面對審計行為進行規(guī)范,相比舊的辦法,新規(guī)定更加具體翔實,全面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水平。
    四是量化依據,準確評價。在審計局出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等審計文書后,市委組織部會同市審計局依據細致的評價標準,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定量和定性評價,確定初步評價等次后報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審定,使評價更加科學準確。
    五是結果運用,追究問責。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部和審計局基于經濟責任審計中發(fā)現的被審計領導違紀違規(guī)問題和評價結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和權限對領導干部進行追究責任,筑牢廉政建設最后一道防線,提高結果運用水平。(劉顯龍 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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