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市政府提出建立五項制度強化審計整改
近日,湖北省恩施市召開市政府全體(擴大)會議。會議指出,搞好審計整改,必須按照“科學、實際、管用”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保證。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必須建立和完善以下五項制度來確保審計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審計整改報告制度。審計機關每年向同級政府報告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后,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根據同級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積極研究整改措施,及時整改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接受審計的部門和單位要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整改工作方案,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90日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對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執(zhí)行情況,對審計要求自行糾正事項情況,采納審計建議情況、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處理情況,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處理的計劃等,否則按拒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規(guī)定處理。審計機關每年要向同級政府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整改工作。報告內容包括:年度審計整改工作的基本情況,整改的主要內容,存在的問題以及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等。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審計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每年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的問題,市政府應及時召開常務會議研究和部署整改工作。對審計整改工作以及本級政府領導對審計綜合情況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專報(信息)、有關審計事項的批示落實情況,要列入市政府督查工作事項,由政府督查機構及時進行督查。特別是要重點督查違紀違規(guī)行為嚴重、拒絕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以及屢審屢犯的部門和單位,進一步促進審計整改,切實提高督查整改的實效。對整改不力不或者弄虛作假者,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三是要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聯動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協管審計工作的領導牽頭,政府辦、監(jiān)察、人事編制、發(fā)改、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稅務、工商、檢察、公安等部門參加的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通報審計查出的問題,研究解決審計整改工作的難點問題,落實審計整改責任。聯席會議實行分工負責、分類督辦的原則。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審計移送處理配合機制,積極落實審計移送處理事項。審計機關在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的基礎上,負責歸納、綜合分析審計查出的問題,并提出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對審計機關依法提請暫停撥付與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關的款項,以及應清收和解繳國庫的罰沒款等各種非稅收入事項,財政部門要及時扣減撥款,清收和解繳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款項;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調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發(fā)展改革部門應及時清理、調整或停止有關項目;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被審計單位補繳稅款的決定或移送處理意見,稅務部門要依法足額征收;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關于被審計單位損害國有資產行為的審計意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及時督促落實整改,并依法作出處理;對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審計機關要及時移送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同時,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告知相關組織部門。有關部門要將對有關問題及責任人的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四是建立和完善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制度。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權、獎懲考核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要把審計整改情況,作為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門年度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對審計發(fā)現問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審計機關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jiān)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不力、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部門和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黨紀政紀條規(guī)、法律法規(guī),由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及時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對拒絕、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被審計單位要從嚴問責,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審計結果要作為評價領導干部工作業(yè)績、職務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審計整改情況要納入考核有關部門和單位年度工作的內容之一。
五是建立和完善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和審計結果公開制度。審計機關要加大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的回訪、督促和檢查力度,及時組織對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審計決定情況、采納審計報告意見及建議情況、處理審計移送事項結果進行檢查。對被審計單位未執(zhí)行審計結果的,應查明原因,及時督促落實。對重大審計項目審計結果跟蹤檢查和督促落實情況,應不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同時,要加大審計結果的公開力度,每年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以及審計整改情況,以文件形式進行通報,或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以及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開,以公開促整改。要通過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審計整改工作典型,并對拒不整改或屢審屢犯、屢禁不止的部門和單位予以公開曝光,促進審計監(jiān)督與輿論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的有效結合,提高審計整改效果。(楊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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