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連云港市出臺審計整改工作暫行辦法
為增強各級領導干部財經法紀意識,督促被審計單位認真落實審計意見、整改查出的問題,促進全市經濟健康發(fā)展,近日,江蘇省連云港市出臺了《審計整改工作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了各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落實的第一責任人,并依據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的本級財政預算執(zhí)行和其它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進行整改;審計機關受本級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本級財政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機關對財政決算、部門預算執(zhí)行、企業(yè)資產負債損益、專項資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及其他各類審計和審計調查中查出的違反財經法律法規(guī)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相責任人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審計機關發(fā)現經濟案件線索,向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以及其他業(yè)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機關就有關問題作出的其他審計文書等五類審計文書落實審計意見,辦理審計整改工作。
《辦法》提出整改工作由審計機關督辦,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給予配合。要求各部門收到協(xié)助執(zhí)行審計文書30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審計機關。接受審計移送的單位應自收到審計移送處理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對拒絕、拖延、弄虛作假或未按要求整改相關問題、反饋整改結果的單位,要予以通報。對不執(zhí)行決定的,審計機關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財政部門依法核減與應繳款等額的撥款,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可以建議監(jiān)察機關對超乎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明確了市政府把審計整改工作作為政府督查的重要內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督查結果。審計機關要及時將有關單位的審計整改情況向人大黨委會報告,接受人大監(jiān)督。(尹德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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