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出臺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科學決策,充分發(fā)揮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日前,湖北省襄陽市出臺《襄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辦法》規(guī)定,建設項目審計對象和范圍為: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前期審計、項目結算審計、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和績效審計,以及對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情況的調查。項目包括: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以及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和政府采用BT、BOT等方式運作的建設項目。
《辦法》要求: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進行項目審計。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并可以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對相關單位、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或拒不在項目審計定案表上簽署意見的工程項目,審計機關可根據(jù)相關的規(guī)定出具審計結論。
《辦法》明確規(guī)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機構應當在項目計劃批準(核準)時將項目計劃文件同時抄送審計機關。項目管理、實施、監(jiān)管部門應建立信息資源共享的聯(lián)合機制。項目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交審計機關審定。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審計機關提交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項目結算應由建設單位將工程結算資料直接報送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未經審計機關同意建設單位不得單獨委托社會中介專業(yè)機構進行審核。建設單位在訂立與項目有關的各項合同時,按政府投資管理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項目竣工驗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計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價的80%,保留的待結價款在結算審計完成后才能結清。未經結算審計,建設單位不得結清工程款。建設、施工等與項目建設相關的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竣工驗收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審計機關提交相關資料。項目經過竣工決算審計,財務決算批復,方可辦理產權登記和移交手續(xù)。(龔文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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