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制定措施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近日,經中共楚雄州委第67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中共楚雄州委辦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實施了州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管理暫行辦法和州黨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制度。
這2項制度是楚雄州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的舉措,是加強審計計劃和組織實施管理,健全有關管理制度,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有序開展的規(guī)范性文件。對于進一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實現(xiàn)全面覆蓋和突出重點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目標,以及規(guī)范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都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按照被審計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性質、履行經濟責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將州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為A、B、C、D四類。承擔重要經濟管理職能,掌管使用專項資金的數(shù)額大,掌握物資分配權、收費權、處罰權、審批權較多的領導干部列入重點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實行計劃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針對不同類型的領導干部采取不同的審計方式和方法,在全面審計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審計對象。A類和B類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
交接制度是對通過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代行經濟責任審計的D類審計對象如何辦理交接事項的具體規(guī)定。從交接范圍、交接內容、交接程序,以及離任交接存在問題處理等方面進行了規(guī)定。自2014年起,楚雄州領導干部離任將在離任后60日內按照交接制度辦理離任交接工作,由組織部門委托,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同級紀檢監(jiān)察、組織、財政部門共同參與監(jiān)督交接。(張倩倩 潘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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