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政府采納審計建議 修訂建設管理細則
【發(fā)布時間:2017年03月08日】
【來源:江蘇省宜興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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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江蘇省宜興市審計局在向市政府上報的建設項目審計情況專題報告中,建議盡快修訂《宜興市政府投資工程類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得到市領導高度重視。修訂工作交由市發(fā)改委牽頭、建設實施部門和監(jiān)管部門參與修訂,修訂后的細則于近期發(fā)布,審計提出的四方面修改建議均得到采納。

一是增加了概算評審章節(jié)。該市在2013年出臺的《關于加強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實施意見》中曾明確要求概算評審,并于2015年由市財政局出臺了概算審核操作規(guī)程,修訂后的細則添加了“概算評審”的具體內容,相關章節(jié)由原來的九章增至十章。

二是改進了變更單價確定的方法。根據清單規(guī)范(2013版)的精神以及多年來的審計經驗,提出了更加合理的對不平衡報價子目變更后單價確定的原則,并要求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從而在源頭上遏制惡意變更謀取不正當利潤的做法。

三是建立了“三審”原則。根據該市建設管理、監(jiān)督部門的職責與分工,修訂后的細則中提出了“內審、審計(核)、抽復審”三審的概念,即建設單位內審,市審計局、財政局按照分工開展審計、審核,市監(jiān)察局、審計局分別對市審計局、財政局審結的項目開展抽復審,使管理、監(jiān)督行為均處于被監(jiān)督之中,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四是完善了基建財務管理要求。由于政府投資工程代建制發(fā)展迅速,原細則中關于代建模式的基建財務管理和建設管理費列支沒有具體要求,現得到了完善和明確,使代建單位、使用單位和監(jiān)督單位一目了然,有據可依。

修訂后的《宜興市政府投資工程類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宜政發(fā)〔201713號)將更好地在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領域對規(guī)范管理、加強監(jiān)管、保證質量、提高效益等方面發(fā)揮積極作用。(梁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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