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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審計大學后小仙: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怎么與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耦合起來?
 
【時間:2016年02月24日】 【來源:南京審計大學】字號: 【大】 【中】 【小】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同志對干部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強調用人得當,必須健全考察機制和辦法,多渠道多層次多側面深入了解。中共中央印發(fā)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14修訂版)中也增加了用人失察失誤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了新形勢下干部選任工作的責任導向。經濟責任審計依照權責對等的原則,核查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力監(jiān)督和政治責任與社會責任,在公共權廉政建設上發(fā)揮著獨特作用,具有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積極功能。

一、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現實困境

當前,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困境,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規(guī)范性困境。主要體現在黨政領導干部考察存在信息失真現象,缺乏長期的考察監(jiān)督管理機制,也沒有完備的考核材料加以借鑒。

二是科學性困境。主要表現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缺乏科學具體的評價指標、評價主體相對單一,評價手段較為簡單,現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制度主要考察德、能、勤、績、廉等五個方面的內容,雖然體現了選拔任用人才的原則,具有導向性作用,但是可操作性相對比較差,考核內容過于籠統(tǒng)簡單,以定性指標為主,實績考核中難以進行量化。

三是開放性困境。主要體現在與其他問責機制、監(jiān)督機制間缺乏有效聯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部分環(huán)節(jié),缺少與審計監(jiān)督問責機制的銜接,無法利用外在機制彌補自身存在的缺陷。

四是修復性困境。主要體現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自我糾正和修復功能的缺失,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缺乏有效的過程監(jiān)督與保障機制,現有的監(jiān)督機制是一種內在監(jiān)督,監(jiān)督形式過于單一,存在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的現象,缺少更加強有力外在監(jiān)督機制,保障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治理功能

經濟責任審計是我國領導干部監(jiān)督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監(jiān)督實踐中也履行了重要的治理功能。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領導干部任期內執(zhí)行國家有關政策、方針、路線的情況;重大決策制定和執(zhí)行情況;預算執(zhí)行及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部門內部管理和內控制度的建立情況;領導干部自身廉潔從政情況等。

在經濟業(yè)績、決策執(zhí)行、預算管理等方面進行科學的量化評價,可以提供更為有說服力的數據與資料,充分體現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功能。同時,經濟責任審計還具有很強的預警功能,審計部門獨立的進行審計活動,對審計對象的行為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和事項,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將其移送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

通過充分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的治理功能,能夠促進黨政領導干部依法行使權力,促使公共權力健康運行,正如劉家義審計長所言“腐敗實質是運用公共權力謀取私人利益的行為,是對國家治理最嚴重的威脅之一。作為國家治理內生的免疫系統(tǒng),防范和揭露腐敗、增強國家治理系統(tǒng)的免疫力是國家審計義不容辭的職責”。

三、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制度耦合

經濟責任審計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不僅在內容存在高度吻合的地方,而且在制度層面上也有著高度的耦合效應,經濟責任審計相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科學性更高,操作性更強,評價結果具有更好的真實性、客觀性、公正性,可以充分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的治理功能,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優(yōu)化。

首先,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的規(guī)范性優(yōu)化。充分借鑒經濟責任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建立黨政領導干部信息數據庫制度,統(tǒng)一審計部門經濟責任審計數據與組織部門干部考察數據、紀檢部門廉政數據的信息接口、傳輸、加工、修改和存儲機制,把各種數據庫盡可能與政府專網相鏈接,設置不同級別的查詢、溝通、反饋權限,便于信息共享和動態(tài)調閱,提高審計結果運用的效率。

其次,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的科學性優(yōu)化。經濟責任審計指標體系相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評價指標體系可操作性、科學性更高,結果值得信賴??梢越梃b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指標體系優(yōu)化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考核指標,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考核評價的五個評價內容為一級指標,二級指標設置可以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內容的指標具體展開,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指標予以補充和完善。充分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權責統(tǒng)一,科學合理”的原則,將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相結合,合理確定指標體系和指標權重,客觀真實的反映黨政領導干部履職的真實情況,補充和完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評價機制。

再次,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的開放性優(yōu)化。一方面,利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平臺,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與審計的監(jiān)督問責機制有效結合。審計部門可以參與到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考察工作,審計結果可以作為考察黨政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通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機制優(yōu)化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公開性不足的問題。在適當的范圍內將審計結果公開,可以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結果公開、擴大公眾參與度和程序的透明化,有利于確保選拔任用結果的合理性。

最后,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的修復性優(yōu)化。經濟責任審計作為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制度保障,可以對當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有效修復。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追究機制可以作為健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監(jiān)督機制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制度支撐。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功能的發(fā)揮,可以建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責任追究機制,促進黨政領導干部的自我糾正,使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機制不斷的自我修復與完善。(后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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