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署《關于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審計工作安排意見》和《安縣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為了加強災后恢復重建和擴大內需項目資金的審計監(jiān)督,管好用好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確保災后重建工作順利進行,提高災后恢復重建資金使用效益,最近,四川省安縣人民政府發(fā)文要求縣審計局對災后恢復重建和擴大內需項目資金全部實行跟蹤審計。
一、要求縣審計局要對災后恢復重建和擴大內需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及其使用效果,以及重點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充分發(fā)揮國家審計在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的“免疫系統(tǒng)”功能。
二、要求縣級有關部門、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災后恢復重建和擴大內需項目資金的管理, 必須積極支持和密切配合國家審計署、省、市、縣審計機關對災后恢復重建和擴大內需項目資金的跟蹤審計監(jiān)督工作。
三、要求縣審計局要制定詳細的跟蹤審計實施方案,近幾年要將主要審計力量投入到災后恢復重建和擴大內需項目資金的跟蹤審計工作上去,要掌握災后恢復重建和擴大內需的總體情況,促進國家災后重建和擴大內需政策措施和規(guī)劃的落實。防止損失浪費,遏制腐敗的發(fā)生,確保災后恢復重建和擴大內需資金物資安全、合規(guī)、節(jié)約和有效使用,促進災后恢復重建工作順利實施和災后恢復重建目標順利實現。
四、要求縣審計局對跟蹤審計中發(fā)現災后恢復重建和擴大內需項目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和加強管理的建議,并依法出具《審計建議書》,對跟蹤審計中發(fā)現的重大違法違規(guī)問題要依法移送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五、要求災后恢復重建和擴大內需項目實施單位,對跟蹤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建議書》進行整改,縣目督辦要對各單位執(zhí)行審計建議的情況不定期地進行督查,對不按《審計建議書》進行整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縣紀委監(jiān)察部門要按《安縣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財經規(guī)定行為問責辦法(試行)》規(guī)定,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問責。
六、要求縣審計局要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報告跟蹤審計結果。目前,該縣審計局對2009年1-6月已開工的102個項目進行了一次跟蹤審計,對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單位發(fā)出《審計建議書》11份,指出存在以及不規(guī)范的問題27個,提出審計建議27條。相關部門單位非常重視,并及時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按要求進行了糾正,截止2009年7月10日已收到相關部門單位對審計建議的整改回復6份,共采納審計建議14條,其余13條審計建議相關部門單位目前正在進行整改之中。做到了查處一處,規(guī)范一片,真正起到了“邊審計、邊整改、邊規(guī)范”的作用。(張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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