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遵循以下步驟:
——調查審計需求,初步選擇審計項目。審計機關通過了解、掌握、研究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形勢,采取適當方式聽取各級審計委員會成員單位、人大、政協、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部門、特約審計員、有關專家學者或社會公眾的意見,收集對審計工作的需求,初選審計項目。
——對初選審計項目的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和其他重要事項進行可行性研究。重點調查研究下列內容:與確定和實施審計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管理體制、組織結構、主要業(yè)務及其開展情況;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及結果;相關的信息系統(tǒng)及其電子數據情況;管理和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及結果;以前年度審計情況等。
——對初選審計項目進行評估,確定備選審計項目及其優(yōu)先順序。評估內容主要有:項目重要程度,評估在國家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及公眾關注程度、資金和資產規(guī)模等;項目風險水平,評估項目規(guī)模、管理和控制狀況等;審計預期效果;審計頻率和覆蓋面;項目對審計資源的要求。
——綜合審計機關可用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項目,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根據項目評估結果,審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草案,報經本級審計委員會批準并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