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作為國家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治理機制發(fā)揮效用的重要保證,其職責是國家審計制度的核心問題之一,是國家法治建設的重點,是依法審計的重要保障,正確認識并切實履行好審計職責是充分發(fā)揮國家審計作用的重要前提。 一、國家審計職責的構成要素 國家審計職責是政府職責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審計職責在政府審計領域的具體表現。從廣義上講,國家審計職責包括國家審計監(jiān)督職責和其他職責兩個方面。從狹義上講,僅指審計監(jiān)督職責,這是國家審計的基本職責。 國家審計職責的內容為審計機關的事權范圍和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具體來講,應當包括履行國家審計職責的主體、國家審計的事項范圍、審計目標層次以及審計報告要求四個要素。這四要素之間彼此依賴,相互依存。職責主體框定主體范圍,事項范圍是基礎,目標層次是內容,報告要求是表現。確定國家審計職責首先要明確是誰的職責,只有確定了實施主體,才能談接下來的具體實施內容;之后這個主體才能確定履行職責的事項范圍,只有確定了事項范圍,才能據以確定審計職責的其他內容;履行審計職責就是要實現各項審計事項的審計目標,只有實現了某項審計事項的審計目標才能表明這項審計職責得到了充分履行;只有按規(guī)定要求將審計事項各項目標的實現情況向有關方面作出報告,才表明該項審計職責履行的完成。 二、國家審計本質是確定國家審計職責的基本依據 國家審計的本質決定了國家審計職責的內容和范圍,是確定國家審計職責內容的根本依據。因此,分析國家審計職責首先要厘清國家審計本質。 國家審計是以政府為審計主體的,不同于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必須關注政府責任。關于國家審計的本質,目前,學術界和審計部門形成了解除受托責任論、經濟監(jiān)督論、民主和法治工具論和權力制約論等幾種不完全等同于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獨特觀點,每一種審計本質觀點的提出都是對審計本質認識的進一步深化,但都只是從特定的角度來反映政府審計的基本特征。劉家義審計長在中國審計學會第三次理事論壇上,對國家審計本質提出了更深刻、更全面的認識,即在國家治理中,審計實質上是國家依法用權力監(jiān)督制約權力的行為,其本質是國家治理這個大系統(tǒng)中的一個內生的具有預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統(tǒng)”,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同審計本質國家治理論,正是因為存在著國家審計參與國家治理的政治基礎,國家審計從產生便成為國家治理結構的范疇。審計“免疫系統(tǒng)”功能與國家治理目標是相同的,都是通過構建核心理念,調動必要的資源,采取必要的措施實現政府權力的相互制衡,維護政府權力運作的有效性,推動經濟和社會其他領域協調發(fā)展,以實現國家善治。 三、國家審計職責隨著國家治理任務和重點的變化而不斷拓展和深化 我國的國家審計工作是在國家憲法的明確規(guī)定下開展起來的。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企業(yè)和企事業(yè)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要對上述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從我國國家審計工作20多年的發(fā)展歷程來看,隨著國家治理任務和重點的變化,國家審計職責也在發(fā)生著深刻的變化,除履行上述基本職責外,每個不同的歷史階段,國家審計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始終圍繞國家治理,自覺承擔起新的職責和使命,適應了環(huán)境的要求和時代的需要,在不斷完善國家治理、進而實現國家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中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從審計工作不同歷史階段的發(fā)展實踐看,審計職責已不僅僅局限于客觀公正地評價政府的經濟行為及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更多的是廣泛關注經濟運行和政府管理的宏觀層面,努力從大量分散的、表面的、彼此孤立的微觀審計成果中,發(fā)現經濟運行和社會管理存在的共性問題、難點問題、熱點問題、苗頭性或傾向性問題,為政府經濟政策的調整和完善提供有針對性的審計建議,以此來促進行政決策的優(yōu)化。實踐證明,國家審計憑借其相對獨立的地位和對社會熟悉的優(yōu)勢,通過充分發(fā)揮國家審計的治理功能不斷提升國家治理水平,是國家治理的忠誠實踐者,并逐步發(fā)展成為推動實現國家良好治理的關鍵要素。當國家審計的治理功能有效時,就能顯著提高國家治理成功的可能性。同時,完善、有效的國家治理機制能促進國家審計充分履行職責。 四、充分發(fā)揮國家審計治理功能的實現路徑 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審計必然把實現國家治理目標作為根本任務并一直努力踐行。但隨著國家治理的不斷深入,對國家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工作必須不斷總結經驗、尋找差距,不斷調整和校正發(fā)展路徑,不斷適應國家治理的需要并有所作為。筆者認為,致力于增強國家審計的監(jiān)督、評價和建設性功能對提高國家治理水平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一)強化國家審計的監(jiān)督功能。國家審計在政府從運動員向裁判員轉型的背景下, 應強化自己的監(jiān)督職能, 打擊腐敗、保證透明、追求問責。當前,審計結果問責存在對移送司法、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處理結果沒有及時反饋,對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或處理的問題因沒有監(jiān)督和跟蹤機制而屢審屢犯的問題,這些都表明應引入審計結果問責機制,即要建立由監(jiān)察機關牽頭,法制、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參加的行政問責監(jiān)督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問責工作的協調和配合;要完善行政問責各監(jiān)督責任鏈條,對監(jiān)督主體失責的也應由上級主管機關進行問責;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問責網絡體系,推進各種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實,從而促進政府加強問責,提高管理水平。 (二)推進國家審計的評價功能。國家審計通過評價功能推動政府及時改進行政管理制度,審計評價結論也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我國推進國家審計的評價功能的兩個前提是: 優(yōu)化公共政策評估機制和改革財政預算管理體制。要實現國家審計的評價功能, 還應對我國現行的財政預算審計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首先,應建立起事前審核、事中監(jiān)控、事后檢查相結合的全面預算審計機制,確保預算執(zhí)行審計的客觀、公正和有效。其次,應建立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制度,將預算管理體系外的其他政府資金也納入審計范疇,逐步拓寬審計的覆蓋面,強化審計的約束力。最后,對政府預算執(zhí)行績效審計制度化標準化提高政府效能。通過深化政府預算審計制度改革,實施政府預算審計,能夠揭示政府預算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推動政府預算制度改革和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 (三)提升國家審計的建設性功能。審計的建設性功能是將審計職能進一步延伸和放大,不限于實施監(jiān)督與發(fā)現問題,并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即治標性審計,而且要針對問題及產生問題的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深層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實施治本性審計。發(fā)揮國家審計建設性功能的前瞻性、預防性和預測性作用,要求審計人員要充分利用審計歸納分析能力, 關注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關系民生的教育、醫(yī)療、就業(yè)、住房、社保等問題, 向國家管理監(jiān)督機關提供宏觀決策依據,不斷提升國家審計的建設性功能,使國家審計成為推進民主法治,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利益,促進國家治理良好發(fā)展的有力推動者。 在國家治理中,國家審計作為保障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tǒng),有責任更早地感受風險, 有責任更準確地發(fā)現問題, 有責任提出調動國家資源和能力解決問題、抵御病害的建議, 有責任在永不停留地促進國家健全機能、改進機制、筑牢防線,未來的國家審計也必將擔負起更加重要的國家治理職責。(劉險峰 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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